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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调整市本级公租房受理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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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前

来源:【西安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日前,西安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西安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从11月18日起调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有变化

《通告》明确,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必须满足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类租购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本市行政区、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已拆迁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已列入拆迁安置计划的);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标准限额的条件。

此外,本市城六区户籍家庭申请人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有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

通知也对本市非城六区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人申请公租房提出了具体条件要求。

部分租金认定标准有调整

《通告》明确,经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本市城六区户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认定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最低租金标准(2.89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执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的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认定标准保持不变。

《通告》实施前已进入轮候库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实物配租时,按照原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复核;已签订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按照原合同执行;已向社区递交纸质资料,并经社区系统确认进入受理程序的,按照原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实物配租时,按照原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复核。

政策解读

优化资源配置 提升管理效能 做到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精准保障

为进一步完善对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不断优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能,做到对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精准保障,日前,西安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西安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11月18日,西安市住建局对《通告》政策进行了详细说明和深度解读。

公租房应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申请

记者了解到,《通告》除对我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变化、租金认定标准的变化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明确保障对象为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和未央区(以下简称“城六区”)户籍中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有稳定职业且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通告》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申请。每个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为非家庭成员的不参与资格审核。共同申请人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有本市户籍的,必须作为申请人。

申请市本级公租房家庭要符合这些条件

《通告》明确,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须低于市住建局发布的准入标准,其中两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个人收入以本人主动申报为主,并以人社、公积金、税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情况为佐证。个人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公积金,不作为收入认定依据。可支配收入主要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含取暖费、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等)、过节费、实物收入、兼职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等各项收入,不含抚恤补助和优待金。

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平方米,且5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其中,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认定标准为:本市行政区、开发区及西咸新区自有住房(含已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自建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证继承住房、法院判决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调解或协议)的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拆迁)住房;其他经查证实际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公寓、商业用房、办公仓储用房、车库等其他类型房产。

同时,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应无营运机动车辆,或名下只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其中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残疾人代步车不计算个数但计算其价格)且拥有非营运机动车辆总价格在15万元以下。其中非营运机动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价格(含税)或当前有效保险期内的车辆保险单所列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保费的计算基数)为准,两者中以最高为准。

此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仅有1个公司注册或出资参股的,且公司注册资本金或股东出资额不超过1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金或股东出资额以工商信息中记载的认缴出资额为准。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龚伟芳 采写

本文来自【西安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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