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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生前未留遗嘱,继母儿子霸占房产不肯搬家

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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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极目新闻记者 聂丽娟

通讯员 顾丹

因父亲再婚去世后未留下遗嘱,继母儿子在母亲去世后仍拒不搬离,幸好有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矛盾,一家人最终避免对簿公堂。

11月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司法厅获悉,这起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当事人冯某的父母于1954年结婚,婚后,父母从武汉到襄阳某工厂工作,并分到一套住房。1991年冯某的母亲去世。两年后,冯某的父亲与刘女士结婚,共同居住在冯某的父母分的房子里。2002年国家推行福利房房改政策,由于冯某的父亲已经退休,经济不宽裕,房改费用由冯某及其同胞弟弟支付。2005年该处房屋重建,冯某的父亲用居住的45.41平方米房屋置换一套61.75平方米的新房,新增的房款仍由冯某及其同胞弟弟支付。2011年冯某的父亲去世,未留下遗嘱。今年6月,刘女士去世后,其大儿子张某居住在该房屋内拒不搬出,冯某和刘女士的几个孩子之间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

“第一次房改房时,费用是我跟弟弟支付的,后来拆迁重建,也是我跟弟弟出的钱,现在父亲走了,继母的大儿子却拒不搬出,我们觉得很委屈。”冯某说,无奈之下, 只得向襄阳市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冯某先行前往诉调委进行调解。

负责调解的是调解员贵德安,调解中,贵德安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对其讲解房屋购买、遗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多次走访调查认为,冯某父亲的房屋重建,现属于其父亲和继母的共同遗产。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房拆迁前属于冯某父亲的遗产,拆迁重建后属于冯某父亲和刘女士的共同遗产,因此属于冯某父亲遗产的部分依法由冯某及其同胞弟弟均等继承,因张某的弟弟、妹妹自愿放弃继承权,属于刘女士的遗产由张某一人继承。依据拆迁前后房屋面积,张某,冯某及其同胞弟弟三人各继承该房三分之一的份额。冯某将此房按市场价出售,售房款三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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