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难回
矛盾难解
调解过程
本次事件矛盾的起因是涉案小区楼梯过道的归属问题,陈大爷认为他有合同,根据开发商给他的承诺及补充协议,该过道属于他个人所有,于是采取了一系列所谓的维权的自救行为,但是很明显这是错误的。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楼道属于房屋的公共设施,是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都不能擅自占有,损害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否则就是侵犯相邻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前文表述,小区的部分业主已经向法院起诉并且已经胜诉,那么在陈大爷拒不配合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的方式对其进行警示,督促其配合执行。如情节过于严重,也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陈大爷一意孤行,一再砸毁楼梯且不进行修复的话,还有可能涉嫌到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希望陈大爷能够清醒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尽快将楼梯等公共空间恢复原状。
观其全案,客观的说,陈大爷本身也是一个受害者,涉案小区的开发商在设计和建造之初明显是图一时方便而耍了小聪明,导致陈大爷在认识上产生了误区。但是毕竟他的手上有和开发商签订的补偿协议,陈大爷可以在不违法、不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开发商,要求补偿。
南京市疾控中心再次提醒!
江苏省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陈逸中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